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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高科技园区孵化器孵化协议书(通行本)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在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Р2.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延误期间自动中止,履行期限应自动相应延长,或者于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由一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Р3. 乙方的租赁合同中止、到期或者乙方提前迁出孵化器的,如无特别约定,自乙方迁出孵化器之日起,本协议即自动解除。Р4. 甲方受托管理孵化器到期又未续签时,自到期次日起本协议即自动解除。Р5. 乙方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Р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孵化器并开展工作;Р未能配合甲方的孵化服务及孵化管理;Р改变经营方向致使不符合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及各孵化器的相关要求或项目实质性停滞或停止;Р违法违规经营,偷税漏税、信誉度差,侵权或弄虚作假影响严重;Р环保、节能或安全生产违背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或张江高科技园区的相关规定;Р其他导致乙方不符合孵化器入驻条件的情形。Р6. 本协议期满需要展期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Р 乙方因毕业迁出孵化器的,可以根据《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毕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Р第七条其他Р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双方协商,以书面形式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与协议正文同样有效。Р由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无法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该等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其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Р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Р(本页以下无正文)Р(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Р甲方: (签章) 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Р乙方: (签章)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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