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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八项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化处理。Р二、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Р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Р四、无害化处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式为主。Р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Р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Р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掩埋场所应当在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得饲养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Р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Р动物养殖场免疫制度Р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进行强制免疫。Р使用的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存,保证疫苗的有效性。Р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发现破损或物理性状改变的严禁使用,使用前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Р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Р防疫机械使用前要严格消毒,更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免疫反应时要及时救治。Р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每次免疫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疫苗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Р动物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Р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1-3天应向驻场检疫员申报检疫。Р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Р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驻场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Р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凭跨省调运动物证明运输、经营。Р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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