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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标准监理合同范本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83KB

文档介绍
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Р(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持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同意;Р(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Р;Р(7)报经业主同意扣,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Р(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仪式整改或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时应向业主报告。Р(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Р(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Р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情况下未能事了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在忙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更换承建商的建议。Р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予以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Р业主的权利Р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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