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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规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核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核查判断证据的充分性、恰当性。Р第二十三条【证据资料】实施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Р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检查期间财务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架构图、仓库平面图等;Р核查期间的报关单证及其随附资料;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Р会计物资明细账、进出库凭证等会计记录;Р核查期间加工贸易手册/账册的单耗情况表及工艺流程说明;Р在途保税货物的相关单证资料;Р其他资料。Р第二十四条【特殊区域核查内容】实施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在核查过程中提取的有关资料、数据等,应当交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Р第二十五条【工作底稿编制】实施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应当对业务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且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工作底稿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执行。Р第六章审查成果Р第二十六条【审查成果】完成核查委托业务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出具应符合海关保税核查工作需要,并参考《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编制。Р第二十七条【审查内容】审查报告的基本内容:Р标题;Р编号;Р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Р业务实施情况;Р工作结论;Р报告用途;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税务师的签字、盖章;Р报告日期;Р报告说明及其他附件。Р第二十八条【审查报告签署】审查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签名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盖章后对外出具。Р第二十九条?【电子审查报告】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审查报告,具有与纸质审查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条【解释权限】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一条【参照适用】企业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保税核查业务的,参照本规则执行。Р第三十二条【执行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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