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协议书Р协议编号:Р 有限公司(下称甲方)与公司(下称乙方)就不作价进口设备事宜,签订协议如下:Р一、乙方不作价提供价值的设备给甲方(不需甲方付汇进口、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用于生产加工贸易合同产品(产品名称: )。产品成品100%出口。Р二、甲方只能将不作价设备(详见“加工贸易不作价进口设备申请备案清单”)用于生产出货给乙方的专门产品,不得用于此外其它任何用途。Р三、不作价设备无需甲方付汇, 年期满后由甲方协助乙方申报海关核准后处理。Р四、不作价设备的安放场所为甲方工厂指定位置,甲方在未得到乙方的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变更安放场所。Р五、甲方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不作价设备,在乙方要求反还时,经海关批准后可予反还。Р六、甲方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不作价设备转让或交给第三者,也不得做出用于抵押等对乙方的所有权有伤害的行为。Р七、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改不作价设备的性能、规格等现状,也不能附加其它物件。Р八.乙方为了检查不作价设备的规格、保管状况,有权随时进入安放场所检查。Р九、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不作价设备遭受的丢失、损坏,须经报海关核准处理。Р十、在使用不作价设备过程中,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出现时,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经报海关批准,可解除本协议:Р1、甲乙双方有关专门产品的委托生产合同因解除等原因已终止时;Р2、甲方破产、和议、清盘、公司重组等情形发生时;Р3、甲方营业废止、终止或改为第三者经营管理时;Р4、甲方违反本协议的条款时;Р5、甲方不再使用不作价设备时。Р十一、本协议有效期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Р十二、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商议修改补充,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与本协议共同执行。Р甲方: 乙方: Р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