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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精品教学(华南师范大学)经济法教程复习资料整理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34 |  大小:372KB

文档介绍
会的职权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Р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Р(5)(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Р(6)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Р(7)(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Р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Р监事会行使以下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Р①检查公司财务; Р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Р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Р 案例分析1Р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王某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赵某、钱某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李某拟以他所持有的一家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王某拟以劳务出资。经一番周折,公司最终得以设立。赵某个人欠陈某人民币20万元,到期赵某无法偿还对陈某的欠款,于是赵某向陈某提出用自己的公司股权抵债。Р问:1、李某能以股权出资吗?Р 2、王某以劳务出资合法吗?Р 3、赵某个人能以决定以自己20万元的公司股权直接抵偿所欠陈某的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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