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会员摊派。Р第五章经费来源和管理Р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来源:Р 1、会费收入;Р2、资助和捐赠收入;Р3、其他收入。Р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Р1、副会长所在单位或个人会费标准为每年10000元;Р2、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或个人会费标准为每年5000元;Р3、理事所在单位或个人会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Р4、会费缴纳由各会员单位或个人于每年12月底前,按规定标准缴纳到指定帐户。Р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Р第三十五条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Р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应专设帐户,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理事会监督。Р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Р第三十七条以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Р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后生效。Р第七章终止程序Р第三十九条本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告终止:Р1、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并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同意解散;Р2、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解散;Р3、被依法取缔。Р第四十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表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Р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Р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Р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Р第八章附则Р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试行。Р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Р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