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24.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24.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24.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24.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4.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5.评标、定标评标、定标工作由招标方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26.投标文件的澄清在评标的过程中,招标单位认为需要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投标人应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工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书面答复须经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加盖印鉴,签字或加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7.投标文件如果遗漏招标文件指定的项目,视为该项单价已含在其他子目项内,不做调整。28.投标文件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种税或者行政规费的标准或者遗漏相关内容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税、计费标准进行修正。29.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29.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已大写金额为准;29.2对不同文字文体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30.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委组织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中标资格。七、合同的授予31.中标通知确定中标单位后,邀标方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方。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32.签订合同32.1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一周内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邀标方签订设计合同。32.2邀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