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关于湖北省竹山县王守安个案的调查报告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用拳头打,把王守安打得不能动之后就指使刘兵用水泼,自此王守安就不能吃饭,陈亮也不让他吃。自此以后,指2008年元月15日前后,我看到王守安已不能行走,王守安被他们折磨的实在可怜”。Р当然,王守安还备有十堰市人民医院医学鉴定,鉴定为四级残疾,且有残联发的残疾证。另外还有CT与B超和原始病例,原始病情证明书和住院证明,伤的照片等一系列证件。Р综上6大方面的证据,可谓环环铁证相扣,无半点逻辑冲突之处,实为无懈可击的证据链。通过对证据链的分析可见,其实,仅司法鉴定张世红没伤这一证据,就足以证明王守安一案的实质性问题。对王守安的所谓两类“定案证据”是否均系伪证?是否造成对王守安冤假错案?公众期待尽早见报以示抛砖引玉,也好请法学专家,司法系统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就此评鉴。Р凡业内人士众所周知,刑诉证明,即:“法官要做出裁判,对法条和事实两方面均需认定……但是,作为证明对象最普通的还是事实,即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至此,我们有义务建议王守安一案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公、检、法等机关和部门),是否应当重新审视本案在程序环节上有无越轨之处,在实体上有无错误(违法)之处?请恕直言,我们认为回答应当是肯定的,即“诉讼参与人”在“严格依法性”上存在问题。Р四、法律规范与使用(晓之以理、绳之以法)Р涉案人与当事人都是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Р1、常理不容:Р2、党纪不容:Р3、法律不容:民法,行政法,刑法各有自己调整的对象。农民王守安是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权益保障与残疾人保障法”,我们有何理由对王守安的“喊冤”置之不理?Р4、刑律不容: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Р……Р2010.5.1 记者刘贤明执笔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