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须有超过50%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其中下列重大事项须有不少于67%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有效: Р⑴公司章程的修改;Р⑵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Р⑶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Р⑷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Р⑸公司对外担保、投融资计划与发行公司债券;Р⑹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Р⑺公司的终止、解散和清算事项。Р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原则上由各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如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参会时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股东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Р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纪录或会议专项决议须由参会的全体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全体股东单位印章。Р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董事会负责。会议通知、议题和议案应在会前至少15日内送达股东各方。会议纪录或会议专项决议文本的制作、保管由董事会秘书承担。Р第十二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Р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Р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Р烽火股份有限公司Р董事会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