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第Р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Р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Р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Р三是第25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求利益”。第Р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