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影响较大,虽经主观努力仍完不成时,计划执行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向经管科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由经管科报有关厂领导审批后,下达计划变更通知。Р 第十四条由于客观原因,需追加计划外项目时,由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厂领导审签,厂长批准后,经管科下达追加计划,否则,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Р 第十五条对于费用指标需要追加计划时,费用指标的责任单位写明追加原因,经主管厂领导审签后报经管科,经管科审核后报厂长批准,经管科下达追加计划。Р第六章计划的管理Р第十六条计划管理要推广采用预测技术、网络技术、目标管理、PDCA循环法等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Р 第十七条经管科是全厂各项计划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厂各项计划的综合管理,参与各专业计划的审核平衡、下达执行、督促检查、修改协调、分析和考核的全过程。Р 第十八条各单位主管领导是本单位计划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的综合管理,分解落实,贯彻执行。Р 第十九条各职能科室对自已分管的专业计划要定期检查分析、协调、制定措施,解决问题,促进和保证分管专业计划如期完成。Р 第二十条计划的考核,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执行。Р 第七章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Р 第二十一条各计划管理部门应有国家对计划管理方面的文献、文件和法规制度。Р 第二十二条应有齐全的与计划管理有关的原始资料。如运行日志、试验检验和技术记录、仪表记录等。Р 第二十三条应有齐全准确的统计台帐、技术经济指标台帐、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台帐等。Р 第二十四条应有齐全的各种消耗定额,如劳动定额、物资消耗定额、资金定额、管理费用定额等。Р 第二十五条要密切关注市场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收集与我厂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市场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信息是我厂确定发展方向、正确制定生产经营方针和计划的重要依据。Р 第八章附则Р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Р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经营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