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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71KB

文档介绍
究决定,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现将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处理行车事故责任人,必须以公安交警部门事故结案书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性质,明确责任划分,依责论处,按责分担。第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章违纪,忽视安全管理,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等酿成各类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事故性质及后果,均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权限。安全科是公司安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授权安全科行使职权,对所发生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做出处理决定。第四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经济处罚,按责任大小给予最低 50 元,最高 3000元的罚款。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五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1、一般事故。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以上,或财产损失折款 1 万元至 3 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各责任部门按经济损失的 3对车主及驾驶员处罚。 2、重大事故。造成残废死亡 1 人,重伤 2 人,财产损失折款 3 万元至 6 万元以下,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给予责任部门罚款 50 元,责任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车主及驾驶员罚款 1000 元的处理。 3、特大事故。造成死亡 3 人,或重伤 2 人以上,财物折款 6 万元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给予总经理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 500 元,副经理记大过处分并罚款 500 元;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罚款 300 元,行政记大过处分;安全科长罚款 200 元,行政记大过处分;其他科室负责人罚款 100 元,行政记大过处分。安全部门工作人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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