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格式Р×××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Р(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Р××审〔××××〕××号Р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Р×××局(委/办)起草的《×××××××××》(草案),已经我办审查,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Р一、审查过程Р该文件于×年×月×日经我办统一登记,×年×月×日至×日,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审查过程和所做的工作作出简要说明)。Р二、合法性情况Р……(需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草案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废止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Р三、后续法定程序Р《×××××××××》(草案)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和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并按照要求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Р××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Р年月日Р注: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向本级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提出法律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