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Р案由Р案号Р( ) 字第号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Р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Р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同期在受理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Р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Р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Р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Р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Р1、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Р地址: 邮编: Р收件人: 电话: Р2、本人指定以下代收人地址为送达地址:Р代收人: 与本人关系: Р地址: 邮编: Р3、本人指定下列现代通讯方式送达:Р⑴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⑵传真,接收号码:Р⑶电子邮件,邮箱地址: ⑷其他方式及码址: Р4、其他联系方式:Р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Р我已经阅读了(听明白)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Р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Р年月日Р备考Р法院工作Р人员签名Р注:1本样式供所有民商事案件使用。Р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告知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Р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当事人确认后签名或捺印。Р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Р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