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及时采取措施。a.鉴别:对不合格质量或可能形成不合格质量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与分析,以便鉴别,确定问题的等级是否返修、返工或报废。b.纠正措施:为了将质量问题再发生的可能减少到最低限度,必须采取及时、正确的纠正措施。①落实纠正措施的责任部门,并规定其职责和职权。责任部门应负责纠正措施的协调、记录和监视。②由责任部门负责做出质量问题和不合格的评定,参与上级组织的质量事故的分析与评定。③将由纠正措施产生的永久性更改纳入作业指导书、施工工艺操作规程、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有关文件中有涉及质量体系更改要素的,则应健全或修改体系要素。c.处理:对不合格质量所在部位,做出明显标志,并制定其处理与纠正的书面程序,明确纠正措施工作中的责任和权限,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纠正措施的协调、记录和监控。d.预防再发生:①在问题克服前后,应查明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包括潜在的原因),仔细分析技术规范以所有相关的过程、操作、质量记录(可使用统计方法),找出根本原因。确定对生产成本、质量成本的影响程度。②根据需要,相应修改有关操作规范,必要时可作适当的质量职能分配调整,及时阻止问题断续发生。(6)对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并向监理单位及甲方单位提交整改报告。(7)根据《工序检验试验计划》,确定各工序的停检、报检和专检控制点,明确各工序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试验方法。严格实施“三检”制度,所有工序在施工人员进行100%自检、互检的基础上,由专业质检员按要求进行专检,各级质量检验应及时做好检验与试验状态的标识,以免出现漏检、错检现象。(8)加强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计量器具)的控制,配备性能可靠、精度及数量满足施工要求的计量器具,所有在用计量器具应经校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质检员应加强对在用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并在规定的检查周期及时组织鉴定,确保在用计量器具100%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