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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央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期末考试完整版小抄(可排版)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46 |  大小:247KB

文档介绍
活动,应当认定为制药厂行为,而不是委托行为,所以行政处罚相对人应当是制药厂。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只能在答辩期限15日内给出相关证据,所以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告补充收集证据的请求。Р(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此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答:需要由被告举证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Р 5、2002年5月20日,某乡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对个体工商业经济实行强制整顿和管理的决定》的文件,文件列举了对5种情况的个体户要予以取缔。乡政府个体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该文件,强行扣缴了38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宣布从即日起予以取缔,并剪断电源线,迫使其停产停业,给个体工商户造成重大损失。38个个体工商户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发还营业执照,恢复营业,并赔偿损失。问:乡政府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并说明理由。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答:乡政府的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决定出台针对的是不完全确定行政相对人。但是其后的办公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律解释,办公室行为因为直接影响了具体行政人的财产利益,属于行政诉讼立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 6、某市工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甲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共同署名对该商场作出罚款、销毁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8万元的化妆品予以销毁。甲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甲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由此而受到的名誉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甲商场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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