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任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明确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如果已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事先解除已经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人选不是章程明确的负责人的,或者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Р 7.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事先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Р8.组织机构的设置结构。遵循“三三制”原则,即会员代表总数应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的总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常务理事的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Р9.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备案管理。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在章程中载明会费标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Р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时,不得采用除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违反合理性原则,或者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备案。Р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Р 会费收取应该使用云南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Р 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等情况。Р此办法由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负责解释。Р电话: 65731941,65731415Р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省民政厅5号楼501室、5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