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Р(4)使用费及价款的规定Р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1999年6月7日颁布及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管理办法》,国家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Р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Р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Р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于2000年6月6日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符合减免条件的公司可向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幅度为:(1)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Р此外,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