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项目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负责。Р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各阶段设计;乙方在取得甲方书Р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工作。Р乙方不得对已批准的设计擅自做出任何重大增减或修改,如必须修改时,应迅速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增减或更改。Р乙方指定专人单击此处输入联系人作为本项目负责人负责与甲方的所有业务往来,并代表乙方对信息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乙方所有要求,均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Р乙方按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Р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设计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Р在第二条2.4.3所约定的第三阶段(招标图及招标文件制作阶段)中,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灯具规范及细部光源数据,提供非标设施详图,使得建筑师及其它相关顾问了解相关内容,以便其推荐合适的设备系统;Р在第二条2.4.4所约定的第四阶段(招标及施工阶段)中,乙方应协助业主评选灯具厂商,审核施工制造图、灯具样本及控制设备,在甲方要求下至现场视察灯具的安装情况;Р在在第二条2.4.5所约定的第五阶段(验收阶段)中,乙方应提供验收清单,记录现场与设计不符之处,并协助甲方解决问题,审核承包商提供的最终竣工图;Р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Р违约责任Р合同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在接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Р因甲方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7.1条之规定支付设计费,否则甲方不得再使用乙方完成之设计成果和在进行任何宣传时使用乙方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