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对两个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且前一刑罚应重于后一个刑罚。Р Р对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这一尝试性设计是基于现行刑法对污染环境犯罪的一些规定造成学界和司法界理解分歧的情况,为更加便于发挥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量刑的界限功能和规格作用,同时使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更加充实全面。这一尝试与传统刑法理论产生一定冲突,但任何理论都是从无到有,从幼稚到成熟不断发展的。我国的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理论也不应囿于一隅,而应不断探索,以使其更具有科学性,满足司法的需要。在此抛砖引玉,请各位老师指正。参考书目: Р Р(1)《环境犯罪司法适用问题解析》王秀梅《湖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Р Р(2)《公害法原理》邱聪智辅仁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程395页Р Р(3)《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研究》杜澎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3月北京第一版91页Р Р(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王秀梅杜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Р Р(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刘志金刘晓南淮阴师范学院校报1999年第2期Р Р(6)《中德污染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比较》唐世月贺志军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Р Р(7)《比较环境法》肖剑鸣中国检查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Р Р(8)《刑法学》(修订版)苏惠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Р Р(9)《环境刑事责任构成要件理论研究的突破与发展综述》常纪文《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8月第4期Р Р(10)《新刑法法典释义与应用》赵秉志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Р Р(11)《新刑法通释》严军兴等主编光明时报出版社1997年版Р Р(12)《刑法的修改与适用》周道鸾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Р Р(13)《刑法疏议》陈兴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Р Р(14)《中国刑法学精粹》法苑精粹编委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年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