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要重点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现象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Р5、诫勉廉政约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作风监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等活动中发现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履行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尚不够纪律处分的,须实施诫勉廉政约谈。约谈对象要重点汇报和剖析问题,提出整改思路和整改措施,并在谈话15天内完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Р6、专项廉政约谈:各二级党组织、校属各单位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实施专项廉政约谈: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责任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疏于教育、监督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经、审计、统计等制度,弄虚作假的等问题。Р第六条 廉政约谈应注意以下几点基本要求:Р1、谈话前,谈话人要做充分准备,切实做到因人、因事而异,增强约谈效果。Р2、谈话时,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有投诉举报的谈话,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Р3、约谈对象接受党风廉政约谈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于有举报反映的谈话,约谈对象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Р4、学校纪检监察处对约谈对象的党风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Р第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和校属各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约谈制度。Р第八条 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