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出资财产Р①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所有权转移,归全体合伙人共有;Р②以财产使用权出资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合伙企业只有使用和管理权。Р积累财产Р全体合伙人按出资份额、比例共有(特殊的按份共有)。Р2、合伙成立Р项目Р普通合伙企业Р有限合伙企业Р设立条件及程序Р主体范围Р①自然人(完全行为能力人);Р②法人;Р③其他组织。Р①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限合伙人:无行为能力限制);Р②法人;Р③其他组织。Р资格限制Р①职业回避: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Р②国独、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Р出资形式Р货币、非货币财产;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Р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Р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Р可以用使用权出资,不转移所有权。【注意】公司出资,必须转移所有权Р合伙协议Р①书面形式订立。Р②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无需登记,但登记对抗)。Р③除另有约定外,合伙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Р④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Р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Р1、有约定按约定;Р2、约定不明的,协商决定;Р3、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Р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Р5、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不分配利润或亏损。Р①协议可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亏损不能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Р②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Р合伙运行Р普通合伙企业Р有限合伙企业Р执行事务Р执行人Р执行的方式Р并非所有合伙人都一定要亲自执行事务。Р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只出资,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优先合伙企业。Р①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Р②各个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事务;Р③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事务。Р执行人的权利Р①只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