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处罚5000元;停运8小时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处罚不少于8000元。Р12.4?由乙方操作以及日常维护不当,引起设备及其他设施损坏,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Р12.5 每月甲方根据原料煤煤质情况给乙方下达月度生产计划,由于乙方生产运转、工艺控制等问题造成精煤产量未完成计划,按完成比率同比进行结算运营费用;若精煤达不到规定热值,按比率同比下浮运营费用;若矸石带煤率高、煤泥水份高,参照以上考核标准进行处罚。Р12.6 由于乙方责任产生的所有罚款,甲方在结算时从运营承包费中扣除。Р13.违约责任Р13.1 本合同正式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合同,违约方应承担本年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Р13.2?甲方违约责任:Р 按照本合同条款,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运营费,甲方应按银行同期的短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利息。如果延期超过5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Р13.3 乙方违约责任:Р乙方在托管运营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造成Р甲方损失的权利:Р乙方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Р连续两个月或全年累计3个月因乙方管理原因不能完成生产和质量指标。Р14.不可抗力Р14.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由于战争、火灾、台风、地震或其它自然灾害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时,经通知另一方并经其确认后,本合同的有效期应相应延长,延长的时间相当于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误履行的时间。如果因一方受灾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则受灾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Р14.2 上述受灾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以电话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七日内进行确认,确认应附有关当局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证明。Р14.3 如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120日(自一方受灾之日起算),则双方应就是否继续执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并在60日内达成协议,否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