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论》(津田真道),由于《万国公法》于1865年在日重印,津田不可能没有看到此书。因此,“主权”一词不能认为是日本人创造再回流的借词。Р 随着《万国公法》汉译本输入日本,一些词语也被日语吸收。除了前面提到的“主权”,还有“权利”、“自治”、“民主”、“特权”,除了《万国公法》,还有《法国律例》、《公法总结》、《四洲志》、《海国图志》都应该成为日语法律词汇学的研究对象。Р 《日本国志》也是日语法律词汇学应研究的对象。《日本国志》是黄遵宪历时近十年完成的日本史巨著。其中的《刑法志》详细介绍了日本明治维新后仿照西法制定的法律制度《治罪法》和《刑法》。这两部法律的日文原本与《刑法志》的中译本除了个别假名,所用名词或术语全部使用汉字,几乎完全一致。Р 黄遵宪之所以能够在译成中文时,简单地去掉假名就可以了,是因为日本古代法言法语是采用中国的。而汉字是可以用单个字不断组合新词的文字Р,这也为日本借用古代法言法语中的单个汉字组合新词的人对应西方法律的各种专用名词提供了便利。日本近代法律中许多专有名词就是这样产生的。Р 与传统的法言法语相比较,《日本国志》创造和使用的新法律专用名词有:版权、保释、保证金、辨护、辨护人、剥夺公权、不动产、不告不理、不治罪、裁判、裁判长、裁判官、裁判所、惩役、出庭、传唤、传唤状、民法、民权、缺席判决、无期徒刑、刑事、遗弃之罪、有期徒刑、六老院人监狱、监狱等、复审、复权、检察官等。Р 这些专有名词中有些现在仍然在日语中使用,有些进入了汉语,有些已经消失,有些发生了变化,需要考证清楚。Р 日语法律名词的研究需要在单个的法律语词考证和法律文献考证方面下功夫,弄清楚汉语和日语中法律同形词的历史渊源,纠正一些错误的认识,正确认识中日文化的相互影响。(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本文为2008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日语测试语言学研究成果,课题编号:08CGWW007Y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