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乙方应遵循双方协商的相关车辆的工时率、配件价格,价格确定后乙方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Р(十)乙方承诺承修甲方的事故车辆应优先维修,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Р(十一)保险车辆进厂修理期间,保证送修车辆不再遭受损坏或损失扩大,不使用客户送修车辆。在经营过程中,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做任何有损于甲方和事故车车主的事情。(十二)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甲方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直接同乙方就保户应付的事故车辆修理费用进行结算。Р(十三)应客户要求,在取得甲方合法授权的条件下,可以代为办理保险索赔事宜。(十四)应协助甲方做好保险条款及保险服务的宣传工作。Р第五条其它服务Р(一)乙方对甲方所承保的车辆提供优惠的维修保养服务;Р(二)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为甲方所承保的车辆提供其它特色服务:Р(以下服务内容请乙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Р□A.提供洗车服务(□免费提供次给予折扣优惠)Р□B.代办车辆年审(□免验车费用□免代办手续费)Р□C.提供车辆性能检测和安全检查(□免费□给予折扣优惠)Р□D.提供购车顾问服务(□免费□收取元费用)Р□E.其它特色服务Р第六条协议的变更、补充及终止Р(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要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变更或补充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Р(二)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协议自行终止。Р(三)甲、乙双方有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自证实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Р第七条违约责任Р(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Р(二)因事故车辆修理质量问题,经质检部门鉴定为不合格,造成返修或到其它汽车修理厂重新修理的情况,乙方承担返修或到其它修理厂的修理费用。若发生诉讼或仲裁,乙方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仲裁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