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Р二、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学习驾驶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Р三、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Р(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Р(二)未按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Р四、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Р(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Р(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Р五、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Р(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Р(二)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的;Р(三)没有随车指导人员的;Р(四)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Р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自学人员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Р六、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Р七、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Р自学人员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违反规定上道路学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Р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Р 自学人员签字随车指导人员签字Р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