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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平衡管理规范-中国有色金属标准质量信息网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268KB

文档介绍
表中的每一个数据都应具有依据,准确合理。对正常运行主体设备中停留的物料,应按结存常数进入金属平衡,当主体设备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盘点或重新计算结存常数。Р6.5.2.3 表中收入(或产出)与拨出(或耗用)合计项的数值每一行必须相等,即前期结存+本期收入(或产出)=本期拨出(或耗用)+期末结存。Р6.5.2.4 回收品的收入和拨出在金属平衡表中应标明来源和去向,以便了解物料的使用情况和为其他核算提供凭证。Р6.5.2.5 表中“期末结存”是从月末盘点取得的,因此盘点数据不准随意修改。Р6.5.2.6表中的“期初结存”数与上一期金属平衡表中的“期末结存”数应一致。Р6.5.2.7盘点的报告期与金属平衡的统计期时间要一致。Р6.5.3 金属回收率计算方法Р6.5.3.1计算要求Р6.5.3.1.1 仅有粗炼或仅有精炼工序的企业不要求计算铜冶炼总回收率。Р6.5.3.1.2 铜冶炼总回收率有平衡法和连乘法两种计算方法,对于铜熔炼成品全部供给本企业电解精炼的冶炼企业可选取任一种计算方法;对于铜熔炼成品有部分外销的冶炼企业只能采用连乘法。企业既经选定,不得任意变更计算方法。Р6.5.3.1.3 回收品在以下几个指标计算中要区别对待:Р6.5.3.1.3.1在计算工序回收率时,回收品含金属量在母项中扣除。Р6.5.3.1.3.2 在计算冶炼总回收率,如回收品是在原冶炼系统其他工序返回处理时,则应作为返回品处理,不在母项中扣除。Р6.5.3.1.3.3回收品若交送本企业其他冶炼系统生产另一种产品,然后再返回本冶炼系统回收该种金属时,则在其他冶炼系统生产过程中的该种金属损失应作为本系统生产损失。因此,计算冶炼总回收率时,在分母中减去的回收品金属量,要乘上其他系统对该种金属的回收率。Р6.5.3.1.3.4对外出售时,若按金属量计价,则在分母中减去回收品金属量,不按金属量计价,则不从分母中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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