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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蛋白仪技术开发合同V2.0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62KB

文档介绍
乙方所有,则在同等转让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如后续改进成果转让给第三方,则乙方需按实际转让费的10%支付专利及技术秘密成果使用费给甲方;如甲方在乙方授权后独立利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专利或秘密成果进行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仪器开发,新产生部份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一定比例的新仪器销售提成(具体比例根据原有专利及技术秘密成果所占关键技术的比重进行确定)作为专利及秘密成果使用费。Р第十一条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Р第十二条合作各方确定: 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它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Р第十三条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完成方(完成方、合作各方)所有。Р第十四条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刘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杨俊杰为乙方项目联系人。Р第十五条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Р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Р第十六条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Р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Р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Р第十七条合作双方确定,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同履行完成之后,甲乙双方均不可在商业宣传中以任何形式使用对方的名称、商号、域名、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如确需使用,须和对方另行签订使用协议或合同;在其它非商业宣传中如需使用,也须针对每一次的宣传得到对方的正式书面同意,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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