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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教学大纲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30 |  大小:278KB

文档介绍
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复习思考题]简述合理使用制度。简述法定许可使用制度。论述著作权限制制度。第六章邻接权[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系统介绍邻接权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邻接权的字面意思是与著作权相邻接的权利,其实质含义是作品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本章重点、难点]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以及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内容是本章的重点,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权利运用是难点。第一节概述一、邻接权的定义和产生二、与著作权的关系(一)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其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它们都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二)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在于:它们的主体不同;.它们的客体不同;.它们的权利内容不同;它们的保护期限不同。第二节表演者权利一、表演与表演者这里的表演仅指现场表演,而不包含机械表演。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一切演员、歌唱家、演奏者、舞蹈家等,不包括运动员、马戏演员、魔术师等人。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二、表演者的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三节录制者权利一、录制品和录制者录制品即指录音录像制品。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二、录制者的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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