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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挂职工作实施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交。学院、研究生院亦可向学校直接推荐研究生参加挂职工作;Р3.校党委组织部会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对报名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推荐人数一般应多于需求人数;Р4.挂职单位会同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对推荐人员进行面试,确认最终录用的学生,并在全校公示3天。Р第七条研究生参加挂职工作的时间一般为半年,可根据需要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安排工作,但在挂职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45天。Р第八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与挂职单位共同实施对挂职研究生的管理。挂职研究生在挂职期间应服从挂职单位的工作安排,积极完成所承担的工作。Р第九条学院、研究院应对挂职研究生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导师要加强工作指导,提供便利条件,关心挂职研究生生活,帮助挂职研究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Р第十条挂职研究生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将课程学习或课题研究与挂职工作紧密结合,既要充分运用所学的知识指导工作,又要善于在工作实践中归纳总结,丰富和完善自身知识体系,将实际工作经验转化为科研成果。Р第十一条挂职研究生的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会同挂职单位共同负责。挂职工作结束一周内,每位研究生应向学生工作处提交挂职锻炼总结或调研报告(不少于5000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报组织部备案。挂职工作材料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Р第十二条研究生挂职工作作为一门选修课(课程名称为《社会调查与科技服务》)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可以获得2个学分。Р第十三条其他激励措施:Р1.挂职单位向挂职研究生按月发放挂职津贴;Р 2.挂职单位为挂职研究生购买挂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Р3.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由挂职单位颁发挂职证书;Р4.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者优先参评全校性奖学金和荣誉称号。Р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 4月15日起实施。Р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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