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Р13.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Р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Р13.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Р13.4 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Р十四、合同的解除和转让Р14.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Р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Р14.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Р14.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Р14.2.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Р14.3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Р十五、合同的生效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同时乙方须送姑苏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Р十六、争议的解决Р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采购代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Р十七、附则Р17.1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采购代理机构、姑苏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