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有关的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及有关政策规定:1.著作:指取得1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刊号,或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内部资料准印证号。3.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且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凡是取得后学历(硕士及以上的除外)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省人事厅鲁人职〔1998〕6号文件规定)。4.科学技术奖:指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励项目;科学技术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5.本意见中所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6.申报人提交的著作、论文等,不论出自何处,其学术水平和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定。7.本意见所提的各项专业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定。8.本意见所提“市”指设区的市,不含县级市;所提“县”,包括县级市、区。9.本意见所涉及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继续教育等要求的有关政策规定,可通过“烟台人事编制信息网—职称专家”栏目查阅。10.本意见所涉及的有关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均需提交原始证件。提交不出原始证件的,需由呈报单位出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