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验报告和出厂质保书,保证不锈钢栏杆/扶手的施工符合设计、规范及甲方要求。Р6.2乙方进场的材料经甲方验收质量必须同样品一样。若外观质量、使用质量或强度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把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立即退场,乙方应马上更换符合验收标准的材料进场,保证甲方进度要求。Р第七条:设计变更Р7.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加工或施工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加工或施工的,乙方接通知后应立即停止。Р第八条:竣工、结算Р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报告后十天内,甲方组织监理、业主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如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十天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工程竣工即可办理结算手续;如工程未验收,而已开始使用,视为已验收。Р第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Р9.1 因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Р9.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己完工程的保护和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材料、机械设备、人员撤出现场。同时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Р第十条:其它Р10.1 所有甲乙双方签认有关的技术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和组成文件。Р10.2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Р10.3 本合同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立即生效, 生效后无正当理由单方不能弃约, 弃约方需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Р10.4 本合同待工程验收、工程结算完成, 甲方支付完工程款,该合同条款即告终止。Р10.5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 甲乙双方各执壹份。Р甲方:北京东方盛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Р Р法人代表法人代表Р(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Р2010年月日 201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