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登记机关应留存当事人、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Р(二)受理Р1.受理审核: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形式和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该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程序;申请材料需更正且能及时处理的,允许申请人现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Р2.受理决定:对符合条件办理的,当场办理完结;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办理事项的,可以撤回,终止办理。Р (三)审核Р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对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申请表进行审批;不予核准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Р十、审批服务Р(一)咨询方式Р1.窗口咨询。地址:大关县农业局(大关县畜牧兽医中心内)Р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0-5621347Р(二)咨询回复Р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Р(三)监督投诉Р窗口投诉:大关县农业局(大关县翠华镇顺城南路11号)。Р电话投诉:(0870)5621450。Р信函投诉:Р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大关县农业局;Р通讯地址:大关县翠华镇顺城南路11号;Р邮政编码:657400。Р(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Р申请人可向大关县人民政府(大关县顺城北路8号,0870—5625339 )申请行政复议。Р附件1Р草原防火期野外用火审批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