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业务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Р(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合理核定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原则上应将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拨付相应比例补助资金,经考核兑现。若个别村卫生室没有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资金按照考核结果发放,结余部分应全部用于对其他考核优秀村卫生室的奖励,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Р(二)基本医疗服务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由政府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乡村医生每年一万元。根据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等各种因素,采取绩效考核的办法兑现。可以扣差奖优,但不得挪作他用。Р(三)诊疗服务收入。乡村医生提供的一般诊断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要按照物价、卫生、人社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相关政策。在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调整村卫生室收费项目、一般诊疗费标准及新农合支付政策,充分发挥新农合基金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Р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补助经费划拨、发放等使用过程的监管。加强药械购进及使用管理,督促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帐务,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械采购、业务收支、村医补助发放等帐册,做到帐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Р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继续按照新农保加工龄补贴政策规定实施养老补助。Р第三十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资源配置和区域卫生规划,加强乡村医生后备队伍建设,根据需求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退休的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