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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黄案”评述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动和代价(牛没养好才可能产生牛黄),将牛黄判归肉联厂,并不损害张某的利益,不存在显失公平。我之所以支持他的观点,主要是因为他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分析本案,他把牛黄界定为未发现物去分析,认为牛黄作为未发现物其所有权应归肉联厂,从而很好地解决了问题。他不把牛黄当作孳息,认为从孳息这一角度去分析,对解决本案并无多少意义。可我认为,即使从孳息这一角度分析,也可能得到相同的结果。下面我就从孳息这一角度分析一下。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结的果实。此案中的牛黄是张某的老牛因生病而自然产生的(虽然牛患肝胆结石症的机会很少),并不是张某为得到牛黄而特意培育的,属于天然孳息。但孳息的产生有天然和加工之别。加工孳息,是加以人工而获得的孳息,包含了占有人的劳动。当加工人是善意占有人时,法律会一定程度上予以保护。一般情况下,未分离孳息应该和原物一并返还,此时善意占有人的劳动付出可转化为费用向所有人请求偿还。已分离孳息的,如果善意占有人对该孳息的产生付出劳动的,仍然可以享有该孳息的所有权。本案中,肉联厂是在宰杀过程中发现有牛黄,并对牛黄的产出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他属于善意占有人,所以享有牛黄的所有权。自然也就不存在侵权、不当得利、无权处分、无因管理。至于重大误解,在前面我已分析过了。Р 注释:Р 1梁慧星:引自报纸:○《本案可类推适用不当得利》,《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2日Р 2郝玉林:引自报纸:○《由牛内脏中发现牛黄引起的争议——不当得利还是重大误解》,《人Р 民法院报》2000年9月19日Р 3陈甦:引自报纸:○《牛黄应当属于未发现物》,《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2日Р 4陈甦:引自报纸:○《牛黄应当属于未发现物》,《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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