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Р 2.当期代征税款结报缴入国库的缴税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电子缴税凭证】,Р 3.已开具税收票证的报查联;Р 4.作废的税收票证(全联次);Р 5.未开具的税收票证。【核对后返回给代征单位】Р 代征单位将1至4的材料按顺序用《缴销票证封面》【到主管科所领取】装订成册后,连同5与主管科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录入系统无误后,主管科所税收票证管理人员打印《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一式两份)互相签字确认,缴销后方可进行下一次的票证领用。Р 十、税收票证发生损失如何处理?Р (一)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查明损失税收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应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作废。Р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市局审批核销。票证核销需要准备的资料:当事人对案情发生经过的书面材料、受损单位书面调查材料、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报告审批单、有关证明材料等。Р (二)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原填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的,税务机关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并加盖征税专用章或计会专用章。Р 十一、税收票证的违规处理Р (一)对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每份100元至30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Р (二)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时,就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Р (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