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工程资料时,必须履行相关手续,且不得损坏或遗失。(7)工程资料的收回、销毁按本单位和本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工程资料的登记(1)工程资料收发登记。无论是收回文件,还是发放文件,资料员应对这些文件进行逐件登记,并备案,以便于管理。(2)工程资料借阅登记。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完毕后,由于工作的需要,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经常需阅某件文件资料,资料员应建立资料登记角度,详细列出阅文件的时间、供阅人、借阅目的及归还日期。(3)工程资料传阅登记:在文件处理过程中,如文件份数少而需要多人阅处或须知照文件精神的人数较多,则需要传阅文件,因此要建立文件传阅登记制度。 4.工程资料的复印(1)市政工程资料一般不得复印,但下列文件除外:非密级文件、投标标书、票据、凭证、少量一次性非常规表格等以及非复印不可,又具有应急性、单件性或少量性的其他资料。(2)市政工程资料的复印由资料员统一管理;凡是受控文件不得擅自复印,必须复印应经主管领导批准。(3)需要复印的文件材料,有关部门应预先考虑其使用前景,适当增加白存数,避免临时突击复印。(4)如单位另有复印部门,则工程资料复印前必须先填写复印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签证,复印主管部门应同时作好记录。未经签证的文件,复印部门可以拒印。(5)如需转发复印上一级单位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复印。密级文件复印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的文件如无批准证明,资料员可不予复印。 5.单位印章的管理(1)印章是本单位对内对外行使权利的凭证。使用本单位印章必须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印鉴管理规定。(2)使用本单位印章必须登记齐全、完整,必须详细登记用印时间、单位、用印人、批准人以及用印内容等事项。(3)印章都要有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必须符合用印范围。除正常的业务报表外,凡需使用党政印章者,必须经党政领导批准,未经党政领导批准的,印鉴管理部有权拒绝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