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10%以上的,超过部分应按实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不超过投标报价10%的,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商议解决。6、招标人要求的合同工期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定额工期的70%。招标人要求的工期低于国家定额工期的85%时,应当增加赶工措施费。7、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8、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支付时限及返还方式。9、竣工结算报告提交、审核的时限及工程竣工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限。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涉及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为《计价规范》,《2004版贵州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简称为《2004版计价定额》,《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黔建施通[2006]67号)简称为《黔建施通[2006]67号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文》)简称为《黔建招标通[2006]434号文》。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投标报价的合理偏差幅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及配套表格、配套软件的使用自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实施。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67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贵州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