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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院内停车管理制度4篇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出行政综合楼大院使用出入证。Р 第二条通行证和出入证统一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发放。由用车单位填写《行政综合楼公务车辆通行证申领登记表》或《行政综合楼公务车辆出入证申领登记表》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申领单位车辆编制数量审核发放,实行一车一证,超编车辆和私人用车不予发放通行证和出入证。Р 第三条持通行证车辆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固定车位,按车位停放;持出入证车辆可在正常上班时间出入县行政综合楼大院,但必须在门卫人员的引导下,按照指定的临时车位停放车辆,下班前必须无条件驶离,不得过夜。节假日、双休日、非上班时间不得进入并停放车辆。如遇临时车位用完,持出入证的车辆不得进入大院。第四条通行证和出入证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制作,通行证为红色,出入证为绿色,标明车牌号,实行一车一证,不得涂改、转借。Р 第五条出租车、电动载人车、黄包车不得进入行政综合楼大院。Р 第六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供停车场地,不负责车辆保管,发生财物丢失、车辆受损等情况,车辆使用单位自行承担。Р 第七条出入县行政综合楼大院车辆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危险化学物品。Р 第八条出入县行政综合楼大院车辆应做到先出后进,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喇叭。Р 第九条驶入行政综合楼大院车辆应保持干净卫生,严禁夹带泥土、污垢车辆入内,严禁随意丢弃杂物和在院内维修、洗刷车辆。Р 第十条车辆出入行政综合楼大院必须服从门卫值班人员的指挥引导,有序停放,不听劝阻发生意外,驾驶员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由车辆所在单位及驾驶员共同承担赔偿。Р 第十一条大型机械车辆、施工车辆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出入行政综合楼大院进行作业的需提前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登记,经审批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派专人现场引导方可进院作业,不得影响机关单位正常办公及人员、车辆通行。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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