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有的犯罪构成还要求特殊主体,即具备特定职务或身份的自然人或性质有所限定的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有些犯罪的犯罪构成还要求有特定的犯罪目的。Р三、犯罪构成的分类Р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是多种多样、十分复杂的,因而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也是多种多样、不一而足的。为了深入研究犯罪构成,需要将多种多样的犯罪构成加以分类。一般来说,以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可以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作以下分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种故意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未完成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形式,变通而成的犯罪构成。(二)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所谓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种犯罪行为的通常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就同种犯罪行为的较重或较轻危害程度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这一犯罪构成与普通的犯罪构成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的或简单的叙述的犯罪构成。所谓空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没有明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有待援引其他法律来说明构成要件的犯罪构成。(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均单一化的犯罪构成。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并非都单一化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