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计,消防用水可按1%计。Р(九)审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Р饮用水安全涉及人民健康,是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确定水源地保护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是本次规划的核心。因此,应将第一阶段提出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进行审定。Р在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区保护区以后,要及时开展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工作,进一步明确水源污染防治重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Р(十)制订现有水源地功能调整与优化配置方案Р本次规划不是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城市供水规划,而是要解决城市水源地的安全建设和综合治理,主要是进一步界定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科学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规划都会考虑城市供水能力的问题,所以在城市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中供水能力不作为重要内容,而是把水源地安全建设、水源地的保护和水源涵养作为重要的内容进行规划。要注重流域与区域各项规划的衔接。Р本次规划的核心内容是针对一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不安全的问题怎么安全达标。对于取水口设置不合理、供水设施不完善的水源地,首先应进行整改;在饮用水与生态用水紧缺的情况下,可考虑分类供水,另辟水源作为工业、农业及景观用水,从而使饮用水水源得到补充。饮用水水源单一的城市,应考虑设置备用水源。Р对于新建水源要结合各市、县正在开展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配置阶段的工作,遵循下列原则进行规划:Р(1)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长期供水计划相协调;Р(2)最大限度地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超采和合理开采地下水;Р(3)优水优用、节约用水。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要保障生态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