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表Р主要污染物Р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Р化学需氧量Р230元/吨.年Р氨氮Р260元/吨.年Р二氧化硫Р200元/吨.年Р氮氧化物Р200元/吨.年Р铅Р10元/千克.年Р镉Р30元/千克.年Р砷Р13元/千克.年Р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Р1、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是指排污单位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出让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或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底价,其标准主要根据每吨或每千克主要污染物十年期治理成本确定,具体见下表。Р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表Р主要污染物Р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Р化学需氧量Р2万元/吨Р氨氮Р4万元/吨Р二氧化硫Р1.5万元/吨Р氮氧化物Р2.5万元/吨Р铅Р500元/千克Р镉Р600元/千克Р砷Р500元/千克Р2、排污单位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申购排污权,只有一个排污单位申购的,执行交易政府指导价;多个排污单位申购同一指标的,以交易政府指导价作为底价,通过竞价、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成交价,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政府指导价。Р在省级储备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方式竞购排污权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Р3、排污单位之间发生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由排污单位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政府指导价。Р4、以市场交易方式购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十年内不需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十年之后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Р三、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Р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Р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