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的决定或决策给江淼牧业造成损失的,由该方单方承担,且须用本人私有财产弥补该损失,不得动用牧业财产。Р甲乙双方均享有对方工作事务监督权、知情权、建议权。甲乙双方均不得从事损害江淼牧业和对方声誉、形象、利益的行为和活动。Р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江淼牧业实体进行个人贷款抵押或个人债务偿还。否则将以自已的私有财产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Р甲乙双方均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的活动。Р甲乙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Р八、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一致同意,才能宣布江淼牧业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Р江淼牧业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前,须依法进行资产、资金核算,清算后的总财产或出售转让后的总财产扣除投资总额部分由甲乙双方占有股份比例55:45进行分配。不足部分,按双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清偿。Р九、经营期限Р经营期限为三年。经营期限到期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永续经营,不设终止期限,如需终止,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Р十、违约责任Р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和本协议约定赔偿守约方总投资10%的违约金。违约方应无条件退出江淼牧业管理,将江淼牧业交由守约方全权管理。Р任何一方违约后,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撤回股份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Р十一、争议的解决Р在合伙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如产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对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Р十二、合同的生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Р十三、其他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出纳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Р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Р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