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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历史演进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21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时,各类专门法院、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和人民法庭也逐渐建立并渐趋完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公安机关的建设也走向正规化、专业化,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扩展。Р1981年,开始设立专门的警察学校,经济警察队伍也开始建设。1983年7月1日,一些原来有公安部门管理的负责侦查工作的特务组织、间谍组织开始由国家安全部进行管理。Р 国家安全局在各个省级政府也都普遍设立。1979年9月,司法部门也进行了重建。与此同时,根据中央政府的指示,地方各政府都开始建设司法行政体系。1980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基本上都建好了司法行政机构。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设持续了十多年,一直到1990年。1979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这部法规在很大程度上知道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Р 公检法机构的恢复、重建,给社会风貌带来了巨大的改观,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获得组织保障的重要标志,正规化,法制化的防控体系又重新回归。以后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不断进步,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有良好的发展前景。Р (二)"严打”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控能力的全面加强Р 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在文革带来的惨痛教训和混乱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开始进行恢复与重新建设,其中,极高的犯罪率是文革带来的毒瘤之一。1977年我国共发生了五十四万起犯罪事件,然而到了1980年,犯罪事件增长带了75万件,更骇人听闻的是在1981年,这个数字上升到了89万件,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犯罪率最高的三年。[7] 社会秩序严重混乱,高发的犯罪率使群众极度没有安全感,甚至产生对政府的怀疑。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在1983年8月25日,政府出台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提出了三年内肃清社会毒瘤的设想,在九月二日,经过全国人大的投票,又出台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刑事犯罪进行严惩,形成高效严格的侦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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