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两次约定的期限内选择退伙的,则此前若获得分红,该分红所得应计入退还的款项中。即普通合伙人将有限合伙人应退还的款项减去其分红所得后的剩余款项退还给有限合伙人。Р合伙企业正式运营满13个月后,有限合伙人若要求退伙,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退伙。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当前财产份额。Р(注:运营期间指本协议中约定的合伙项目开业运营时间,不是指该合伙企业注册成立时间)。Р 11.2.3 有限合伙人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如果要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两个以上合伙人均欲购买,由其协商购买转让财产份额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可以按原实缴出资比例购买上述财产份额。Р11.2.4 普通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普通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或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当然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普通合伙人退伙后,本合伙企业解散。Р11.2.5普通合伙人因其债务问题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营业,在所有合伙人无退出的情况下,首先采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偿债,但偿债后仍无法恢复营业且停业超过3个月,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议后,(一人一票)可以要求解散并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停业期间所有的相关费用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清算程序按照合伙协议相关规定进行。Р第十二章解散和清算Р12.1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Р12.1.1 合伙期限届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一人一票)决定不再经营; Р12.1.2 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一人一票)同意解散;Р 12.1.3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