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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木材生产合同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同要求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主要内容有:伐区地点、周界(四至)、面积、伐根高度、伐区清理、伐区界外的标注木等。Р八、结算办法Р工程结束后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之日起日内,给予一次性结清(支付)承包款。Р九、违约责任Р(一)甲方违约责任:Р1、甲方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要求检查验收。不组织验收或迟延组织验收,每推迟一天赔偿300元。Р2、甲方未在验收之日起日内,给予一次性结清(支付)承包款的,除应当支付承包款外,还应当支付Р相应利息(利息按月1.5%计算)。Р(二)乙方违约责任:Р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进度完成木材生产任务,未能按期竣工的每推迟一天扣300元。Р2、伐根高度:合格率达不到95%的,每立方米扣2元(伐区木材生产数)。Р3、伐区清理:伐净应伐木,尾径4厘米,长度1.0米的短材、辅路搭桥用的木材及可利用的枝丫材全部清理下山,否则每立方米扣3元(伐区木材生产数)。Р4、乙方必须在拨交的山场四至范围内,按照拨交的面积、采伐方式进行采伐作业,不得越界和超量采伐。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Р5、在承包期内,乙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或转包他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无故解除承包合同的,赔偿甲方已支付的承包金本息(利息按月1.5%计算),并赔偿甲方对该项目投资的一切损失。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包他人的,转包无效,原承包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对该项目投资的一切损失。Р十、本合同履行过程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Р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结清承包款时终止。Р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Р十三、附件:《**国有林场林木采伐伐区拨交单》、《招标约定书》。Р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Р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Р Р签订日期: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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