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和其他事项),提供监督审计所需要的其他信息,允许在获取监督审计证据时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Р如果监督审计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政府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与社会审计组织需要进行沟通,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本项委托监督审计业务是否适当。Р(二)监督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Р1.监督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需要包括下列必备条款:Р(1)慈善监督审计的目标和范围;Р(2)社会审计组织的责任;Р(3)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的委托责任;Р(4)明确被监督慈善组织管理层的会计责任范围;Р(5)被监督慈善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Р(6)提及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监督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对在特定情况下出具的监督审计报告可能不同于传统形式和内容的说明;对监督审计业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Р(7)详细说明监督审计工作的范围,包括提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审计准则,以及所适用的职业道德守则和其他公告;Р(8)由于监督审计测试的性质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未被发现的风险;Р(9)执行监督审计工作及时间的安排,包括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Р(10)明确慈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有义务督促慈善组织管理层为社会审计组织监督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Р(11)被监督慈善组织管理层建立和维护有效内部控制的责任。Р(12)审计服务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Р(13)违约责任;Р(14)解决争议的方法;Р(15)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签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公章。Р2.如果情况需要,监督审计业务约定书也可列明下列内容:Р(1)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审计结果和专家工作的安排;Р(2)对监督审计涉及的被监督审计慈善组织员工协调;Р(3)向其他机构或人员提供监督审计工作底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