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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2083KB

文档介绍
于5m;Р4、住宅单元的剪刀楼梯的两个梯段分别设置楼梯间前室(包括与消防电梯合用的前室)时, 不应直接在两个楼梯间前室Р隔墙上开门连通(见图示19-d),两个楼梯间前室可通过短走道(或消防电梯前室)连通;计算两个安全出口距离时,对于同一前室可算至相对较远一端的前室入口不小于5m(见图示19-e、19-f及图示19-g)。图示19-d Р图示19-e 图示19-fР Р图示19-gР二十、汽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按规定已设置2个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时,允许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疏散到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汽车库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包括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45m,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距离不应大于60m。Р二十一、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取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5.21-2表中规定,当商业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时应取上限值,当商业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m2时,可取下限值。Р二十二、商店建筑采用敞开式外廊、露台、下层屋面作为营业区公共通道时,该公共通道建筑面积的确定及疏散人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Р1、采用敞开外廊作为公共通道时,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相关规定要求计算建筑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室外走廊,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图示22-1);Р2、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可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可不计算疏散人数(图示22-2);Р3、采用露台或下层屋面作为室外公共通道,不能通过与该露台或下层屋面直接相连的室外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疏散至地面的,该室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3m的应全部计算疏散人数,宽度大于3m的按3m计算疏散人数(图示22-3)。Р Р Р图示22-1 图示22-2Р图示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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